88年12月2日電腦及網路資源管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91年12月12日電腦及網路資源管理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104年6月18日資訊及網路資源管理委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立本校資訊發展之基本方針與原則,以提升電腦資訊水準,合理利用電腦資源,促進學校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腦、電腦設備、電腦(電子計算機)系統、電腦資訊,係指中央處理機、記憶體、輸入、輸出等硬體設備、相關系統軟體及數位化資料檔案,但嵌入其他機器設備而屬於其整套設備之一部分者,或用於製程控制者,不在其內。
第三條 本校電腦系統及其相關事務,由電子計算機中心管理之。本校其他電腦資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無牴觸本法者,依其規定。
第四條 電腦設備之保管人為財產保管人,如屬非財產之電腦設備,由電腦設備之保管人為保管人。
第二章 資訊及網路資源管理委員會
第五條 資訊及網路資源管理委員會依慈濟大學資訊及網路資源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成立,代表全校教職員生行使權利。
第三章 電子計算機中心
第六條 電子計算機中心 之組織依慈濟大學組織規程規定之。
第七條 電子計算機中心 之職掌與規程依電子計算機中心設置辦法規定之。
第八條 電子計算機中心服務範圍為本校財產之電腦軟硬體設備及由本校自行發展之電腦系統,服務對象為本校教師、職員、學生。
第九條 電子計算機中心應於本校財政能力之範圍內,持續充實電腦資訊發展所需技術,並採取必要措施,以充實技術研究。
第十條 電子計算機中心應本資訊發展原則,辦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對象為本校之教職員工。 第十一條 本
第十一條 本校電腦設備之採購,除特殊情形外,由電子計算機中心訂定採購規格及標準。
第四章 教職員生之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為確保電腦資訊之充份運用,除法令另有限制外,本校應保障教職員生(以下簡稱使用人)電腦資訊使用之自由。
第十三條 使用人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政府機關及學術網路相關規定,本校校規與電子計算機中心訂定之使用規定。
第十四條 使用人應以維護及適當使用學校財產、物品及資源之原則,充實電腦資訊相關知識。
第十五條 非經電子計算機中心同意,自行加裝、拆卸、改裝電腦系統,導致電腦系統損毀者,除應負賠償責任外,電子計算機中心得依相關規定進行適當之處分。
第十六條 使用者辦理電腦資訊相關事項時,應依電子計算機中心之相關規則辦理之。
第五章 軟體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之軟體,係指本校自製、外購、外包及使用者自行開發之系統軟體,及相關之資訊檔案。
第十八條 軟體之管理權屬於電子計算機中心,但非電子計算機中心預算購買之軟體及使用者自行開發之軟體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本校自製之軟體,依軟體開發管理規則規範之。
第六章 施行及修改
第二十條 本辦法之修改由資訊及網路資源管理委員會委員或電子計算機中心提議,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半數出席委員通過,呈請校長核可後修改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事項,有另訂實施辦法之必要者,依本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制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