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濟大學電子郵局管理辦法

90年6月6日 電腦及網路資源管理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91年12月12日 電腦及網路資源管理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92年12月2日 電腦及網路資源管理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101年1月9日 電腦及網路資源管理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目的:為管理本校全體教師、行政同仁及學生的電子郵局帳號,確保電子郵件(E-Mail)之正確使用,以保障個人權益,避免因他人之不當行為而造成多數人權益受損,特訂辦法管理之。

第一條 電子計算機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慈濟大學電子郵局之管理單位。
第二條 適用對象與申請資格:凡本校教師、行政同仁、學生和經本中心同意之校外人士,得申請取得電子郵局帳號及使用之權利,新生入學由本中心自動建立新帳號,無需另外申請。

第三條 使用期限與申請辦法:
  1. 專任教師及行政同仁使用期限自到職日起至離職日止,新進同仁由人事室提供表單,逕向本中心申請專屬帳號,離職同仁須於離職前向本中心註銷帳號。 
  2. 兼任教師帳號使用期限以任課學期結束起算一年內未再任課止,申請及註銷由各系所統一向本中心申請辦理。學期初如未繼續服務則由本中心自動註銷。 
  3. 學生使用期限自入學日起至畢業日止,依教務處公告之學生名單由本中心統一建立,如中途因故離校,依教務處公告之名單註銷。 
  4. 帳號擁有人若有職務或個人基本資料異動時(包含調職、離職、學生轉系及改稱謂),本中心以人事室及教務處所提供之資料或公告之名單為主。
  5. 非本校教職員或非學生身份所申請之帳號,使用期限以1年為限,申請及註銷可由校內單位向本中心申請辦理,並經該單位一級主管確認。帳號連續3個月無使用記錄,本校得逕停用該帳號。使用期限到期或註銷停用後欲繼續使用該帳號須重提申請。 

第四條 使用者之權利與責任:
  1. 帳號擁有人應親自開啟電子郵件,並不得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如因帳號借予他人或不當使用而導致個人權益受損時,由帳號擁有人負完全之責任。 
  2. 信箱容量依主機現況由中心制定後公告,帳號擁有人應定期下載保存個人郵件,中心不負保管備份之責。若其郵件信箱已滿,且超過一個月未清理信箱者,中心為確保整個電子郵局系統之正常運作,得於公告一週後逕行清除之。郵件內容應以善意之使用為原則,禁止傳送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政治性或商業性之公告文件、圖片或影音。 
  3. 使用者應妥為保護其個人帳號及密碼,帳號遭他人盜用時,應儘速通知本中心停止該帳號,並更換新密碼。 

第五條 使用電子郵局如有下列不當之行為,學生部份送請學務處議處,教師部份送請教評會處理,行政同仁部份送請人事室處理,若情節嚴重涉及刑責者,參照附則之刑法相關條文,移交檢警機構辦理。
  1. 於公開性文件中使用煽動或毀謗性文字者。 
  2. 盜用他人帳號者。 
  3. 蓄意洩漏個人之帳號密碼而導致不當行為者。 
  4. 其他不當使用之行為,導致他人權益受損者。 

上述情節如經查證屬實,停止其電子郵局帳號之使用權一個月,關閉帳號期間之一切損失或紛爭,由其自行負責。 


第六條
本辦法之施行及修改由電腦及網路資源管理委員會委員或電算中心提議,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半數出席委員通過,呈請校長核可後公告之。
——————————————————————————–附則:

  • (參照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一、第三百十八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五十二條。)
  •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第三百十八條之一) 
  •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第三百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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